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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虚拟货币?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防范炒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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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公告表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还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用虚拟货币为服务和产品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货币相关的服务。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公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参与虚拟货币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介绍,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工作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称,特设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畴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新媒体编辑:崔晓萌 实习生 张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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