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博士后内幕交易盈利800万,被罚1000万,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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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内幕交易,就职于中证金融研究院的博士后洪卫青,要吃5年半“牢饭”了。
洪卫青是清华大学与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的二审裁定书,将洪卫青操作弘信电子(300657.SZ)事宜公布于众。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7年6月至8月,弘信电子运作资产收购,在当年8月9日发布停牌公告。9月28日复牌后,股价连续两天涨停。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资产收购事项属于内幕消息,内幕消息敏感期为当年6月13日至8月10日。
洪卫青当时在证监会下属的中证金属研究院任职,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
中证金融研究院官网介绍,研究院是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研究院定位为决策支持中心、战略智库和理论学术基地,负责资本市场长期性、前瞻性、全局性和规律性问题的研究。
一审法院认定, 当年6月25日,洪卫青从弘信电子董事长李强处得知内幕消息后,从6月26日至7月5日,操纵7个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9089万元。卖出后,扣除交易费用,盈利80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
弘信电子日K线图(2017年6月至10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资料整理
洪卫青不服,提出上诉。
洪卫青的上诉理由包括,当年6月25日,他和李强不可能见面;他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存在篡改、倒签,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洪卫青的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提交的意见包括,一审法院以通话记录认定洪卫青和李强联系频繁,但仅有二人电话通讯的时间和时长,无通话内容等能够表明电话沟通内幕信息。并且,当年6月20日至7月5日之前,7次通话均是李强主叫洪卫青,难以认定是洪卫青“积极联系”李强。
辩护律师意见还包括,如果法庭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洪卫青存在的量刑情节”。例如其中6个账户,洪卫青只是买入操作,卖出时是账户所有人操作;“洪卫青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二审法院认为,案情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综合评判,给出意见。
首先,李强在公安机关多次证实,他在6月23日至25日期间到北京参加培训班,6月25日与洪卫青在北京四季酒店见面,并向洪卫青咨询收购股份事宜。“证监会调取的北京四季酒店出具的酒店发票及二人多次通话记录均可佐证”。虽然电话联系是李强主叫洪卫青,但不影响认定洪卫青利用咨询的时机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
还有,在一审时,洪卫青供认了他知悉内幕消息后购买与该内幕消息有关的股票的事实。对洪卫青所提出的有篡改、倒签嫌疑的供述,一审法院也没有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洪卫青操纵的6个账户中,卖出时虽为账户所有人操作,但“洪卫青违反相关从业规定与账户所有人‘合作”非法进行股票交易在先,他就有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和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洪卫青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编:杨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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