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年利率24%以下是否合理?清华大学专家直言与“普惠金融”精神相违背
“政府对消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是必要的,通过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但是,在不会出现系统风险的环节,如果过多的行政管制,就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近日,在第五届中国消费金融高层论坛上,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消费金融40人论坛发起人王红领表示。
图: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王红领
强制要求年利率24%以内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据2015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业内陆续传出部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年利率上限将下调至24%的消息。一东北地区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高层透露,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给出了窗口指导意见。
“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在论坛当日发布的《201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下称“报告”)中,对于消费金融领域政府干预边界的问题,王红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报告中提出,政府作为消费金融领域中的一个主体,存在的理由就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目前在我国政府干预消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行业准入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发放;其次,控制获得牌照公司的资金筹措途径;最后,管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间。就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三个管制手段的确起到了左右消费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
“然而,政府的管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率的。例如,政府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信贷的普惠性,从而导致这一领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论是我国的实践,还是他国的经验,还没有哪个国家会因为消费信贷价格过高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消费信贷的特点是单笔供给规模小,资金周转周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预期自己的商业行为。如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信贷供应商会失去客户。所以,消费信贷供给的利率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王红领在报告中指出。
对于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边界,王红领认为,在市场主体分散的决策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政府配置应该避免。因为集权下的政府配置其激励远比分权下的市场配置低得多。
王红领强调,在消费金融行业里,政府对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监督是必要的,通过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但是在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的环节,例如消费信贷的供应价格,如果过多的行政管制,就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贷款利率定价应考虑长尾客户的风险溢价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大部分是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这部分客户群体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适当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坏账,低于24%的利率水平会导致消费金融行业规模的收缩。
“贷款利率和风险溢价有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录很少的家庭,对于低收入这块来说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通常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者是需求增加的干扰,而且他们没有太多的储蓄和其他资源,所以就可能出现违约。因此,放贷机构有可能很谨慎,所以要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在论坛上,国际消费金融领域专家Mel Carvill指出。
客户违约之后,消费金融公司就需要面临合理合法催收的问题,然而一头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高管透露了他们在实践中的无奈,“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小、案件较多,加上基层法院人员较少等原因,无法立案受理,导致我们想通过法律手段催收存在困难。”
在解决风险溢价的问题上,Mel Carvill表示,“如果能够通过足够的适当的工具来定价和管理风险,这样的话就可能避免消费金融公司收取过高的风险溢价,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基础设施的方法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更有效的贷款核销程序来解决风险溢价问题,比如小额索赔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使借款人来处理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上述报告给出的政策建议中也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换尚未完成,对于包括消费金融行业在内的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一定压力,信贷风险有所上升。在社会整体金融风险上升的大背景下,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无疑应该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的红线,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与此同时,在36%的利率红线以下,应给予消费金融公司足够的生存空间,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应的是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乃至不同偿债能力的消费者,一味压低贷款利率并不会起到帮助消费者的作用,而是会逼迫消费金融公司改变服务对象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贷款人,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对较低或波动较大的消费者群体享受不到合适的金融服务,这与“普惠金融”的精神是违背的,需要认真反思。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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