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追赃法律分析 员工应退缴工资奖金吗
11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发布通报,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爱家金融“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应将自己在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奖金等费用全额退缴至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指定账户。
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的通报也显示,再次告诫深圳前海钱富通有限公司(“钱富通”平台)涉案的工作人员,主动退还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金、提成、佣金等非法所得至钱富通专案待收款专户中,退缴后主动到案说明情况,争取从轻、从宽处理。
哪些员工需要退还工资、奖金、提成、佣金
根据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所得,警方通报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以下两个法条: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行为有法可依,但应对退缴主体和退缴范围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规定: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许峰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如果员工不同程度的参与犯罪,那么主动退回无疑是为未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员工本身仅仅是普通工作,对于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实际不用退回,除非愿意主动协助问题解决。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中也应区分罪与非罪,不必要求没有任何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吐出工资等合法所得。“普通员工”的概念到底有多普通现在还不清楚,当然公安局发出通知,应该合理相信其掌握了一定的违法犯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提示其注意行为的合法性。
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志东律师认为,不管是杭州公安还是深圳公安,在通报中引用的表述均为“涉案工作人员”,那么除了上述提到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等,普通的员工是否也应该被追缴取决于员工是否预知或明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为其提供帮助。
赵志东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普通员工是否应退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核心部门的员工,如运营部、产品研发部、风控部、财务部等。如果说这些核心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模式涉嫌违法,很难让人信服。
“运营部负责拉投资,产品研发部一般负责设计金融产品,风控部负责产品上线前的风险分析和后续催收,财务部负责公司账务。如果不知道自己公司运营模式涉嫌违法,请问运营部是怎么跟投资者介绍自己平台的?研发部是怎么设计出年化率40%、50%的产品的?风控部连真标假标都分不出来是怎么做的风险防控的?”赵志东说。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具有向员工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核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明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收取工资的,可以视为“涉案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提成等应当在被追缴之列。
第二种,如果是在公司的后勤部门工作,如行政、司机、保洁等。他们是公司的边缘员工,日常就负责端茶倒水、开车开门等工作,一般来说很难知道公司开展业务是否经过了审批,也很难知道公司的财务往来情况。所以,对于这一类员工的收入,赵志东认为不应纳入被追缴之列。
追缴范围如何界定?
上述深圳警方将追缴范围界定为“奖金、提成、佣金”,而上述杭州警方则将工资也包括在追缴范围内。追缴范围究竟如何确定呢?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法律从业者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法追缴赃款。但对公司的员工追缴其奖金、提成、佣金,一般应该是在认定其已经涉嫌共同犯罪并已立案的情况下才能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而且最终应当由法院来认定是否属于犯罪的非法所得。
赵志东认为,奖金、提成、佣金具有奖励性质,要想取得这些奖励必然需深入开展平台的相关业务,大概率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或帮助行为。因此该部分金额应予以追缴不存在异议。但是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劳动支付的报酬,性质特殊,因此,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涉案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目前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缴。根据上文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工作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具有向员工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符合第一款的追缴条件。因此应当追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追缴工资。理由是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规定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其中并没有提到“工资”。另外,如果认定了属于单位犯罪,那么处罚对象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员工不应为单位的过错“买单”。
赵志东认为,第二种观点有明显的逻辑漏洞。“既然从公众手中吸收的资金都属于违法所得,那么无论这笔钱用在何处都不会改变其‘赃款赃物’的性质。另外,如果工资不再追缴之列,那犯罪分子将工资大幅提高,不再单独设立佣金和提成,不就完美规避了追缴风险吗?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我认为,涉案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应退缴。”他说。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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