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检察院披露打击“套路贷”犯罪情况 “车贷”类案件最多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吴巧森介绍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套路贷”犯罪相关情况。
“套路贷”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有“车贷”类、“二手车贷”类、“房贷”类、“校园贷”类、“裸贷”类、“无抵押贷”类等等,已起诉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汽车抵押和二手车交易的有22件,占37%。
(二)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对“套路贷”犯罪的精准打击。
(三)重视机制建设,构建对“套路贷”犯罪的综合打防体系。
(四)坚持打防并举,强化群众对“套路贷”犯罪的防范意识。
打击“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郑敏通报“套路贷”典型案例。
(刘某某等18人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案)
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比实际本金高出1至3倍的借条,月利率15%至30%不等,并让借款人当场持借条及现金拍照,借款人取得借款时要被扣除第一期利息。借款人王某借款后无力偿还,该集团采用上门催收、滋扰等方式逼迫王某多次借新款支付前债利息,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将债务从最初的几万元垒高至几百万元,最终迫使王某以拆迁安置房抵债。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将刘某某等18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
【警示意义】
本案系“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瞄准名下有房产的本地被害人,诱骗其借款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列全部款项的假象,再恶意垒高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当出借方让自己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时,就要意识到这是“套路贷”,立即停止借款。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惧怕不法分子的恐吓、威胁,而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出资、分工负责,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通过银行虚假走账而实际要求借款人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借款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后又通过言语威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虚高借款,或将被害人车辆变卖。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赵某某等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以军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警示意义】
本案系“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团伙以无质押车辆贷款为诱饵吸引车主向其借款,再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或威胁向被害人家人揭发借款行为、强行控制被害人车辆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和行为强制,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借款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或个人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合伙成立宁波恒信投资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间,王某某、何某某伙同赵某某、沈某某诱骗多名被害人向恒信投资公司借款或做担保人,以保证金、利息等名目,反复诱骗被害人签订多份虚假借款协议,并刻意制造流水,恶意垒高债务,并采用殴打、上门或电话催讨、非法拘禁甚至以虚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5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胡某被非法拘禁长达40余小时。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将王某某等4人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逼迫被害人还债的方式之一是用被害人被骗后签订的虚假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当遭遇“套路贷”犯罪分子提起的虚假诉讼后,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根据201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各级法院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法院已在民事审判中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经审查后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8年初,被告人熊某某在北仑区诱骗未满十八周岁的黄某向其借款,让黄某签下借款3000元的协议,并给黄某拍下手持身份证和借款协议的裸照,扣除“跑腿费”后给黄某2700元。后熊某某要求黄某归还本金利息共计26000元,以发裸照给黄某的家人相威胁,逼迫黄某重新签署26000元借款协议,并强迫黄某卖淫,用卖淫所得款偿还债务。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将被告人熊某某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裸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独自一人外出打工,社会经验较少、经济状况较差、急需资金的情况,诱骗其以“裸贷”形式借款,短短二个月时间将2700元借款叠加到26000元,强迫其卖淫用于还债,情节极其恶劣。近年来发生的“裸贷”案被害人多是大学生和年轻打工族,本案中的被害人甚至未成年。
检察机关提醒未成年人监护人,尽量不要让未成年人远离父母独自外出打工,对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要加强关怀,经常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同时也要提醒未成年务工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谨慎交友,合理消费,理性借贷,对“裸贷”坚决说不。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王某、陈某(均为在校大学生)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借款为名骗取信任,以较低借款利率为诱饵,介绍被害人短期内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高频借款,以收取利息、手续费、平台管理费及行规等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继而巧立名目,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担保费、好处费等费用。在王某、陈某取得借款本金后,被告人又谎称赌场放贷可获取高额利息回报,欺骗王某、陈某将到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交予被告人。后又通过电话、短信或到学校催讨,以不还钱就向父母告发、到家里送花圈、打断腿等相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同年5月9日,王某不堪重压,采用过量服用药物方式自杀,经医院及时救治才未造成严重后果。郑科磊等人诈骗得款6万余元。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被告人郑某某等4人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警示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校园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少、自控能力不足、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却又有高消费需求的情况,诱骗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大学生因“校园贷”自杀的案例已有很多起。在国家出台政策明令禁止“校园贷”后,仍有不法分子将黑手频频伸向校园。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校园贷”犯罪、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要树立起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切不可贪图虚荣盲目攀比,要学会克制过度消费的冲动,远离“校园贷”,青春不负债。
2015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成立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聘用王某为店长,聘用赵某某、王某某、解某某为业务员。该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低价二手车源、虚报低廉按揭利率,吸引被害人到店购车,并诱导被害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当被害人发现真实按揭利率远高于宣传的费用且还要收取其他高额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时,被告人又以被害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名,吃没被害人定金。马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得78000元。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被告人马某某等6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二手车贷”类“套路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发布信息,线下看车交易已成为二手车交易的重要方式,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低价二手车信息方式,诱骗被害人购车,又人为制造提车障碍,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购车定金或高价卖出廉价二手车的目的。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购车要选择正规公司,要仔细甄别网上信息,不要轻信车价低得离谱的宣传,购车时不要急于签订合同定金,以免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套路”。一旦发现遭遇“二手车”骗局,要果断报警,决不能向犯罪分子妥协。
来源: 宁波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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