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银保监局对个人消费贷款下发政策
多地监管部门近期密集发文,剑指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违规。
记者获悉,浙江银保监局已于7月下旬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
北京、广东两地银保监局也在近期先后发布监管意见和风险提示函,要求银行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并提醒消费者警惕风险。
浙江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产品严重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行为屡禁不止,推高了居民杠杆率,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部分机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放松风险管控,产生了一定业务纠纷,有的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隐患。
此次《通知》共10项内容,包括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严禁资金违规使用、验收业务合规底线、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实行支付检测拦截、完善用途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坚持消费本源,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积极改进消费信贷产品服务,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城用途真突、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
针对资金用途,《通知》强调严禁资金违规挪用。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入手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包括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购买银行、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用于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从各级银保监部门披露的罚单来看,不少银行机构因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而被罚。浙江银保监局此次要求,各银行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审慎发放大额、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同时,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对于屡屡出现的银行员工行为失范,《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经营机构负责人行为管理及自律示范,强化员工合规意识教育,严格监督一线员工展业行为,严禁授意、默许、协助客户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用途证明等方式获得贷款,严禁授意或默许客户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或大量采用个人作为虚假受托支付对象,严禁授意客户通过跨行转账、取现等方式规避资金流向监控,严禁诱导客户绕道规避敏感入账账户。严格执行关系人贷款禁止性规定,从严管控员工个人消费贷款,对于发现员工贷款资金违规流向禁止性领域的要严肃通报、严格问责。
在支付监测上,《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对于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管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
用途管控方面,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大体而言,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手机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贷款授信(用信)的须谨慎介入。
谈及多地银保监机构均发文强调的信用卡风险,浙江银保监局也要求,各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城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浙江银保监局在《通知》中提出,要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于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要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也明确提出6个“不得”,即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不得违规搭售。规范催收及委外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浙江银保监局表示,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于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措施。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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