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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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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福建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成功摧毁一个为网络赌博团伙提供支付通道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聚合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以及其他服务商接口。随着第三方支付规模不断增大,第四方支付规模也在不断增大,并且增速明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移动支付方兴未艾

支付结算持牌经营

据介绍,福建省公安机关共捣毁5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查明平台充值资金流水1.1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0多名,涉及福建、辽宁、河南等地。

不法分子通过开设所谓的网络科技公司,以经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为名掩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实。与此同时,犯罪团伙成员通过网络买卖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等“四件套”,再高价出售给境内外不法分子用来牟利。

处在这一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的,正是涉嫌洗钱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这些平台与境外非法博彩网站或诈骗组织对接,利用“四件套”注册网络虚拟支付账号,在资金几经流转后实现洗钱目的,然后不法分子再从中抽取佣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认为,外部社会环境为第四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生长土壤,主要包括移动支付的兴起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经营小吃店的李梅(化名)告诉记者,她门店内的聚合支付服务是两年前由当地银行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提供的,支付码牌都由这家银行提供并且印有银行标识,消费者付账后统一进入她在这家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省去了一些麻烦。但是有的零售门店或自助售卖机的聚合收款服务则是由某些独立运营商提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第四方支付是给第三方支付和客户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现阶段各种支付体系和支付方式令人应接不暇,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持牌经营。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开目录可知,至今已获许可的支付机构达288家,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效率,便出现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第四方支付机构。

刘少军认为,第四方支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术语,按照有关规定,第四方支付作为服务商仅提供支付结算技术的服务,不得经手资金。从法律层面来说,平台经手资金本身属于支付结算行为,而所有的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被严格纳入监管,要保障资金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否则社会会陷入混乱。

“支付结算机构还必须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方面的规定,因而需要持牌经营,但有些涉及资金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并未持牌。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只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附加服务,并且服务不涉及到客户信息和资金结算,那么作为一种支付技术上的创新,没有牌照限制不会带来大问题。”刘少军说。

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第三方负兜底责任

李梅告诉记者,银行在为她的门店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时,其个人身份信息还有营业执照等信息都经过了审核。

一家提供线上、线下多种聚合支付服务的公司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客户不配合或者欺骗服务商导致资金出现问题,又或者经营非法项目,将会直接移交执法机关。

某第四方支付平台服务在网页上宣称:某某某和某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早已不再支持个人接入即时到账收款接口。但是,使用我们的接口,您只需拥有某某某、某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就可以完成即时到账收款接口,并能实时通知到您的自定义网址……

“即使面对主动上门洽谈的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商户在选择是否接受其服务时,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都要注意其是否具备服务资格。如果服务商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则商户必须要确认其是否持有支付结算业务牌照,否则就属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如果服务商仅提供技术服务,则可以通过向其开放支付端口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核实其资质。”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尽管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和商户有双向审核,但也不排除有些客户本身就是想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

“那些找第四方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客户,要么是不明真相,要么是本身就怀有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目的,最后双方一拍即合。实际上还有的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纵容或者默许第四方支付平台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因为这样也能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收获,彼此之间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刘少军说。

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刘少军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给第四方支付平台打开了一个支付接口,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像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一样。第四方支付平台拿到了接口再为客户提供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如果服务过程涉及资金流动,那么实际上第四方支付平台就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体系的一部分,既然属于支付结算体系的一部分,就必须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仅仅是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也要监督这种服务是不是有可能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第四方支付平台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技术或者一种金融创新,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必须保障承包出去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刘少军说。

尹振涛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与第四方支付平台合作的话,第四方支付平台就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厂商,对于其所有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无牌照机构,只是一个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服务的技术公司,业务核心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管当出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或者风险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该负兜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思考如何去选择合法合规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尹振涛说,如果把责任都归拢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那么监管的压力就会减轻。这样一种责任划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如果直接去监管无牌照的第四方支付公司,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各方共同加强监管

杜绝非法经营活动

据了解,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去年就曾开展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系列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摧毁3个为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的涉案团伙。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风险早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20日,中国人民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采访中,有些用户告诉记者,聚合支付给移动支付带来了便利,不用在每一个可能用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存钱。“自从可以一码多付,我平常就用一个支付软件,时间长了其他支付软件账户密码都忘记了。”

在尹振涛看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体现了市场对支付技术外包的需求。人们对支付手段便捷性、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而传统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些方面可能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在便捷性上存在不足,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技术还是有市场需求的。

尹振涛认为,现在的一些第四方支付服务公司规模都不大,技术能力、安全能力等有限。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来说,要利用其本身的技术优势和服务外包的优势,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理补充,而不是去替代第三方支付平台去做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做的违法违规行为。

刘少军认为,减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国家层面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防止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第四方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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