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请注意!官方发文:这些情况要缴个税
有这样一种熟悉的场景:在一个陌生人集聚的微信群里,如果希望引发群友关注,最好的方式是发一个微信红包。
那么你可曾想过,在微信群里抢的红包,需要缴税吗?
6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包括这个问题在内的一些个人所得应税事项。
微信红包要纳税?亲友互赠不用
《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与《公告》同时发布的一份政策解读称,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解读也明确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房屋赠予也要纳税?三种情形可免
除了微信红包,如果“天上掉馅饼”有人送了你一套房子,不要高兴太早,可能有高额税收正等着你。
《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赠予人和受赠人之间符合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举例来说,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税率1%-3%)、印花税(0.03%-0.1%)。以契税1%、印花税0.05%计算,应缴税31500元。
如果是上述情形之外的赠予,受赠方应缴纳60万元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赠予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还有哪些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此次《公告》发布,实际上是因为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其他所得”项目,因此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两项,《公告》还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计入“偶然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
此外,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1、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的违约金。
据悉,《公告》已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 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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