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骗贷案细节曝光:虚增应收账款1.27亿元
又一典型骗贷案曝光!近期,裁判文书网的一纸裁定书披露了该起骗贷案细节:2013年11月,被告公司虚构、伪造工程劳务合同,骗取银行授信金额2000万元。
尝到“甜头”后,该公司故技重施,再次骗取银行4000万元授信,而此次向银行提交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四份均是虚构、伪造,另外三份则虚报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
同时,该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虚增金额高达1.27亿元。
虚构合同骗取2000万元授信
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被告人熊太原实缴注册资本960万元,占96%股份,李某(熊太原之妻)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商小兵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
绿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凭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劳务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熊太原。
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项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
绿源公司提供了虚构、伪造的工程劳务合同等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该合同即绿源公司与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
同时,绿源公司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银行审核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与绿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虚增应收账款1.27亿元
而在此次虚构、伪造工程劳务合同成功之后,绿源公司“故技重施”。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又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2000万元)。这次的理由是,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要资金。
为取得贷款,绿源公司向银行提交了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及各股东的身份、占股比例等基本情况,同时提交了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统计表等财务报表反映绿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应收账款24000余万元等情况。并向银行提交了七份承建的工程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审核授信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四份工程合同经查证均是虚构、伪造的合同;同时,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虚报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
另外,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显示公司应收账款24708余万元,而公司实际应收账款为12000余万元。
2014年12月23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调查分析后,认为绿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底,公司资产总额52085万元,所有者权益41277万元,营业收入53233万元,净利润6571万元,风险限额为37482万元,为湖北银行A级、支持类的准入客户,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综合回报率较高,同意办理绿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000万元,银行承兑敞口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
该笔授信增加了担保,由中祥公司提供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2014年12月30日经湖北银行孝感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批准。
取得授信额度后,2015年1月8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015年1月12日,绿源公司以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两次申请2000万元承兑汇票。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余元,还过桥保证金2000万元后,绿源公司实际使用1884万余元。
担保人报案致东窗事发
2016年8月23日,为绿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中祥公司忽然报案。
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金堂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太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但熊太原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取得4000万元贷款后,并没有依照约定将资金汇入熊金堂指定的账户。
熊金堂知此情况后,即向熊太原提出要求履行双方协议,但熊太原未履行该协议。大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此外,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诉被告绿源公司、熊太原、李某、中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09民初82号民事判决。
判决绿源公司偿还湖北银行大悟支行2000万元的贷款本息、偿还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垫款19889222.64元及利息;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对中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48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判项。
被告上诉称“没有能力欺骗银行”
法院一审认为,绿源公司以虚构工程合同和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并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使银行的巨额资金陷入巨大风险,属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绿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熊太原作为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过程中安排公司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并具体经办贷款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
熊太原上诉称,一、我没有欺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欺骗。二、我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绿源公司提出相同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一、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熊太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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