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成借贷合同,口腔医疗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超2亿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牙科疾病日益受到重视,民营口腔医院遍地开花。据统计,目前国内的口腔行业中,民营医院、私立诊所已占据半壁江山,全国有近6.5万所民营口腔机构,其问诊量占到了总量的四成以上。
然而,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却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记者调查发现,某连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在湖北、福建等地,以口腔医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受害群众与该公司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实际上却是“借贷合同”。这两种合同之间有何区别?医院又是如何使受害群众一步步上钩的?
湖北襄阳的胡女士介绍,2015年6月,自己与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口腔健康服务合同,在缴纳了2万元之后,不仅可以享受该公司旗下口腔医院每年多次免费洗牙、补牙等优惠活动,每季度还将获得800元的口腔健康代金券,预存金额未使用完,一年期满后,还可以退还本金。
胡女士说:“补了两次牙齿不要钱,一年每个客户凭这个卡可以三次不要钱补牙,所以我们才去。我先是投了两万,然后又加一万,我女儿在武汉,我投了两万写的是我姑娘的名字,叫她到武昌洪山区的(口腔医院)地址去补牙,她也补了,所以我才相信,才继续再投。”
受害群众刘先生等人称,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北京、福建等地均设有连锁医院,襄阳本地这家名叫“京康口腔医院”的门诊是一座两层的门店,超过500平米的面积,在当地民营口腔医院中规模并不算小,口腔医疗设备等一应俱全,这也进一步赢得了不少老年人的信任。
“当然我们这些老人也不是稀里糊涂、没有大脑的,但我们看到他的房子、看到医院…所以他们说,老人得到健康、我们为老人做点好事。”
“这个房子修起来以后,大家伙就没有疑心了,因为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医院,也装修得很好,(大家想)医院的房子总跑不了吧?当时总经理和业务员都跟我们反复讲,说这个房子是(老板)占某某到襄阳来全额买的。”
然而,返利仅仅持续了两次,胡女士等人就再没有收到任何回报,拨打客服经理的电话无法接通,襄阳市京康口腔医院也早已人去楼空。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口腔医院已被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派出所贴上了封条,封条上所写时间是2018年11月9日。
多位受害群众告诉记者,目前仅襄阳受骗者就接近1000人,涉案总金额接近两千万。受骗群众以60岁以上老人为主,有一位老人甚至将自己的积蓄和安葬费共计60万元全部投给了华大仁通,最终只换得几张无法兑现服务的VIP医疗卡
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湖北雅一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涉案金额达2亿4500万。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今年8月,占某某的业务员、武昌分部部长刘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外,今年一月,湖南中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用了与占某某同样的手段,在福建三明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宣传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超过1600万元。
被告人杨某:“因为现在三明也不止我们这家投资的,非常多,基本上参加的大部分都是老年人。”
律师观点:涉案“医疗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以口腔医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尽管每季度返利的条款并未在合同中载明,而只是承诺每月返还医疗卡,但受害群众与该公司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实际上却是“借贷合同”,服务合同以“提供服务”为核心,如果还有定期返还本金和定期返利等特点,就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合同。
如果借款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
服务合同和借贷合同本身有很大的区别,服务合同的合同标的为特定的服务,借贷合同的标的为货币,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接受服务者向提供服务者支付服务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服务者将服务费返还给接受服务者,期间还定期返还口腔医疗卡,这可以认定为是利息。服务合同必定是以提供服务为核心的,一旦服务合同脱离了此核心,以货币为核心,就演变为了借贷合同,也就是本案发生的情况。
“温情牌、小恩小惠、高息诱惑”,这是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显著的特点,“最开始是半年,返利是返2.2%(每年),后来改为一年,返利是1.6%到1.8%。一万块钱的话,一个季度返400块钱。”
受害群众刘先生称,尽管华大仁通案件与其他民间借贷相比,返利并不算多,但犯罪嫌疑人通过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拉近与老年人的距离,骗取信任,做活动的次数也由一个月一次、变成半个月一次,再到一星期一次,越来越频繁的洗脑和宣传,让老年人在骗局里越陷越深。
“(一名)总经理在找了两名“老手”,这两个人又找了一些分部的经理,分部经理下面又有很多业务员,当时我们看到最热闹的时候,估计业务员有30多人,实际上他们是两个系统,一个是搞钱的,一个是搞医的,业务员多于医疗方面的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要注意辨别,发现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对此,老百姓应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切勿因眼前小利而走进非法圈套。
来源: 浙江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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